信息公開
一、租賃標的及掛牌價:
序號 |
標的名稱 |
數(shù)量 (輛) |
首年租金掛牌價 (元/車/年) |
競價保證金 (萬元) |
1 |
福州閩運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600輛公交車外車身廣告位 |
600 |
12500 |
200 |
1、基本情況
租賃標的福州閩運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600輛公交車外車身廣告位。合同期內車輛新增上限數(shù)為50輛,若承租方愿意承租新增車輛外車身廣告位,租金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標準做相應調整。
公交車外車身:單層客車車身兩側車窗以下,前輪口后點垂直線與后輪口前點垂直線之間部位;車頭不設廣告位,車尾、車門、車身兩側車窗玻璃不應設置廣告;車身廣告不應遮擋、覆蓋車輛發(fā)動機進風口、散熱口,空調進風口;不應妨礙、影響車輛車燈的工作;不應遮擋、覆蓋車身大號牌、路牌、門號等影響對車輛的識別;所有廣告設置位置邊緣應距各向限制位置或車身邊緣不小于100mm。
掛牌價為每車每年租金底價,租金僅指廣告位的租賃費,不含承租方承擔的對該廣告的設計、制作、安裝、年審、發(fā)布、維護、維修、用電等費用,該部分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租賃合同期內若相關管理部門有收取管理費用等任何費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以上租賃標的以實物為準,具體狀況以現(xiàn)場看樣為準。若合同期內實際車輛的廣告位數(shù)量與本次招租的車輛廣告位數(shù)量不一致,交易服務費不作調整。若在看樣期至租賃標的移交日期間現(xiàn)場發(fā)生變化,最終解釋權歸出租方所有,組織方不對現(xiàn)場狀況進行保證及現(xiàn)場狀況變化解釋,不承擔任何責任。
2、(風險)提示
(1)租賃標的以實際狀況出租,競租人自行查勘了解租賃標的,并自行承擔查勘過程的一切費用,全部承擔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誤解租賃標的實際狀況而導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競租人繳納保證金并參與競價,即視為該意向競租人對標的的現(xiàn)況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認可且無異議。
(2)競租人取得租賃標的的承租權后,需自行向車身廣告運營審批與監(jiān)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若因競租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取得相關批復,相關風險及損失由競租人自行承擔,與招租方及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無關。
二、用途、裝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履約保證金以及有關稅費規(guī)定
1、租賃用途:車身廣告位;
2、租賃期限:3年;
3、免租期:一個月免租期;
4、履約保證金:3個月的末年月租金,簽訂《車輛廣告位租賃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
5、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1個月為一期,先交后用。簽訂《車輛廣告位租賃合同》當日即付首月租金,后續(xù)每期租金于每期前 5日內付清;
6、租金遞增方式:租金從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年租金標準在上一年的基礎上遞增6%;
7、租賃過程產生的各種稅費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各自承擔,如有未規(guī)定的,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應自行承擔其經營行為而產生的所有稅費。
三、競租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yè)法人,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經營3年以上,具備2年以上通過公開競價取得福建省內獨家代理公交類媒體運營經驗。
2、連續(xù)3年每年公司營業(yè)額超過1500萬元(須提供連續(xù)3年每年公司開具稅務發(fā)票累計達到1500萬元的相關證明)。
3、在交通集團系統(tǒng)內無不良信譽,截至2020年9月30日與福建省內公交公司合作過程中無欠款記錄的單位。
4、未被列入全國法院系統(tǒng)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無不良記錄。
5、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競租。
四、競租人(承租方)應接受的主要承租條件
1、出租方出租該廣告位給承租方使用,其相關的戶外廣告發(fā)布審批、用電、版面維護、更換、噴繪、安裝及廣告內容等均由承租方負責并自行承擔全部費用。承租方不得使用廣告位宣傳與出租方業(yè)務相沖突或有負面影響的廣告內容。承租方應確保廣告制作發(fā)布履行法定審批及申報備案工作,保證廣告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違法制作和發(fā)布廣告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承租方承擔,且承租方不得因此要求出租方減免租金;如承租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權沒收履約保證金,并要求承租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將合同項下的廣告位部分或者全部轉租、轉讓給第三方。
3、租賃期間,因政府規(guī)劃改變、行政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致廣告位不適合制作、發(fā)布廣告,導致廣告位無法使用或繼續(xù)出租,出租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收回廣告位,并無須給予承租方任何經濟補償、賠償,但出租方應當提前7日通知承租方拆除廣告及相關設施設備,并按承租方實際使用廣告位時間收取租金。
4、承租方必須在《車輛廣告位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廣告安裝完畢。若承租方不能按時安裝廣告,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廣告位。
5、承租方在安裝廣告時必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因承租方制作、安裝或投放廣告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損害的,承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承租方所購買的播放設備等廣告載體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質量標準,確保不對車內乘客造成侵害,并不得造成車輛損壞。如給出租方造成任何損失,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追償,并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6、承租方負責租賃廣告位的管理維護,確保廣告設施設備與車輛整體環(huán)境的完整、美觀、協(xié)調。
7、因承租方管理維護不善或因不可抗力(如臺風)等導致廣告設施設備倒塌或傾覆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承租方承擔全部責任,因此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承擔賠償責任。
8、承租方因經營廣告業(yè)務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和法律責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因廣告的設置、經營行為對其他人造成侵害的,由承租方獨自承擔包括賠償在內的一切責任。對出租方信用、聲譽等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幣200000元違約金,并承擔法律責任。
9、其他須承租方接受的承租條件詳見《車輛廣告位租賃合同》。
五、競價方式:網絡競價。
六、公告期限: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25日。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內聯(lián)系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項目經辦人員獲取本項目《競價須知》。
七、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電話:0591-87315276、87855200、87845911;
聯(lián) 系 人:阮先生、張先生、扶女士;
聯(lián)系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2號中山大廈A座22層。